假球事件戕害棒運之深烈,不言可喻。球員、組頭、媒體、黑道、聯盟、主管官員或執法單位,乃至於賭博行為……你覺得病灶出在哪兒?誰該負主動,與被動知情卻包庇的責任?先瞭解全斑後,再來審判吧!
這個後來再說,先想啊!世間本有三種東西無法相對討論:愛情、政治、支持的球隊。或因為都能引經據典,說出番道理來;也因為道理雖然在說,但總是根柢於濃濃的情緒。本來是要好整以暇慢慢寫完這系列的,但當成引子的這事件本身,許多事件的面貌,也還是現在先說明的好。
集會遊行法由來已久,之所以激起這麼大的義憤,大概還在於我國主權被矮化,與警察執法過當。看到唱片行事件,以及目睹與聽聞的各種警察打人行徑,再再令人義憤填膺。
警察打人?其實打得也剛好而已。先別跳腳,聽我說完。警察,在我生命中留下太多不愉快的回憶。但在台灣這樣的國家裡,其實職業之外,他們也是民眾;並非與民眾相對的階級。那與什麼相對呢?當然是那些想做些什麼事,但警察職務上必須不讓你做的那些人或行為。
所以鎮暴警察乃至於替代役男,或許也是你鄰居的表哥的同事的老公。為什麼非海K你不可?民眾可以自動自發來去,而警察就那些人,搬來搬去,就楞是要長時間在那兒陪大家。即使不中風,難道不累嗎?
所以行政院前大夥兒坐著,不管喊的是「和平」還是「燒餅、油條」,總是坐不久的──其實就法律來看,也已經坐得太久了。而在整個事件中,其實不必管那些竹竿、標槍、汽油彈、比拳頭還大的石頭……當執法人員的帽子被拿下來玩弄,或人群磳著盾牌叫罵,或人們攔下並拉扯著消防車內人員,以至於拒馬被推倒時,不管是發生在世界哪個地方,都知道恐怕很難善了了。
紅衫軍事件時,呂前副總統曾善意提醒:人們是盲目的。妙的是:衝突事件中,人們總認為自己是清醒而正當的。但總之,事情會失控,就會失控啦!警察也是人,也是會失控的。此之所以帶著警棍來打人,卻不佩槍的緣故──原則上是不讓場面更失控,也不是積極傷害性的。
場面混亂中,不管無辜不無辜,總有人倒楣啦!舉個例子說:我生平後腦勺被K不下N次──都是在看球時,被後方丟下來的加油棒或瓶子K中的。我只想好好看球,為什麼沒有這權利?有呀,權利是有的,只是事情就是醬。那只想和平、理性的去聲張訴求,為什麼被K?夫妻同心都那麼難了,和你在一起人那麼多,人人認為自己可以怎樣做的尺度或許與你不相同,所以他們所導致的後果……事情也就是醬。有沒有更衰的?有啊!激烈抗議場合中沒生意做,或沒拉下鐵門遭波及的商家──當然啦,換個角度想,夠膽的話,趕著去賣飲料與香腸,始終是不錯的選擇;但記得在攤子被砸得希巴爛前,賺夠就收手。
那天氣這麼好,帶著全家大小去那兒散步、野餐,不行嗎?天啊!全家就是你家啊!即使不看電視,現場瞧見了,也不知道為全家安全計,該閃多遠就閃多遠的道理嗎?
世間事,道理是有的。但旴衡事情,就看你是從「應該怎樣」的是非觀,或是「會怎麼樣」的務實面來決定道理何在。我朋友小雪,相思名單比夢還長;有天頓悟劈腿總不長久的道理,在找到位小開想嫁的時候,那天晚上約了小強、阿木和志杰,大家一起來談判。當然愛情無法勉強,最好是和平、理性、非暴力的握手道別啦!然而……
民主國家裡,記者被K是大事。但警察為啥指定民視記者來K呢?怎樣被過當的K,是一回事;話說暈暗光線下、混亂人群中,隔著頭盔那個罩子,大致上是分辨不出記者與否的。其實,大多數殉職的戰地記者,也不是被狙擊的目標;只不過事情就醬而已。被K的那位民視記者,與掛彩的年代等記者,不管傷你的是民眾或警察,應該得到的,是專業且盡忠職守的肯定與加薪。
幾天前剛貼了一篇《鮪魚的聯想》。我說:「就算你有鬼魅王子維塔斯(Vitas)的聲樂功力,是海豚音還是鬼叫?也要看你是在什麼時間、地點發出那種聲音。」半夜三更在我窗口這般唱著,可別反倒怪我不懂得欣賞藝術。
但被K活該嗎?妙就妙在:被民眾傷了,怕是沒得討的。被警察傷了的那位民視記者,事後難道得不到警政高層的道歉與致意嗎?而且,並不是這樣就代表能息事寧人。那位記者還是能去提告啊!其他被誤傷的一般民眾,即使不具記者身分,也沒有電視台等後台,依然能比照辦理啊!如果不知道怎麼做,在此呼籲:也別自認倒楣,找你信賴的政黨與民意代表,就能知道聲訴的方法。
就像那唱片行,別說高層來道歉等全套做足了;執法單位等過當舉措,怕是連監察院都必須介入調查的。但未來如果有人被處分了,也節哀就好。同樣的道理,事情就是醬。
「辜」,是「罪」的意思。所以事實上,無端遭波及的民眾,當然無辜,而有理念,也牽涉其中的事主,當然也能自認無辜。不過辜與無辜,所能實務上追償、聲訴的標準,還是由法來認定的。前者也不必就醬認了,體制外理念的追求,本就屬於另一片天空。管他凱薩怎樣,咱們還是繼續上帝的歸上帝吧!
不然呢?難道事件中絕大部份的小插曲,都找不出點根由來嗎?就拿上述那唱片行來說好了,就只是無緣無故被迫害的商家嗎?音樂放那麼大聲幹嘛?《台灣之歌》不能放?其實是連《愛你愛到死》都不能那樣子放的。然後《台灣之歌》放那麼大聲,說句沒輸贏的,在那場合中,不說是參與、聲援,起碼算是「助興」吧?
然後來協調音量的那位分局長,本也不是自己轄區,幹什麼自討倒楣呢?想不通啊!勉強想起來,或許只因為他起碼有親戚是綠營巨擘、台灣主體意識大師,希望能藉此與有綠色背景的店家好點溝通吧?
這就說到這裡就行了。只要知道世事本非全般無由,評論無辜與否,隨你心證。但也並不因為那唱片行有些什麼背景,就沒有在法律與輿論上討回公道的正當性。
那,如果不從全貌,切開每個畫面,任何一個定格,咱都能拿來譴責。但我一向因為自知絕無辦法知道每個剖面裡的真實緣由,所以比較保守。看到的?聽到的?我該怎樣判斷呢?就像:李廷鈞同學被起訴了。據李同學的律師父親表示,兒子只是去散步或看看的。其實不只被K,甚至被抓走,這就很無辜了。但旁觀者有三個層面:要這樣就認為果然無辜,可以。法院要認為有辜,也得弄出李同學確有推拒馬等舉動的證據才行。但對李同學而言,有沒有辜,很重要;因為他還在緩起訴期間──去年把「大中至正」牌匾拆除時,他穿著一線三星警察制服進行被採訪等活動,被照「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」緩起訴一年。當時的執法行動中,我記得李律師也是評過執法過當的。那是不是能從這背景評論這回是不是真的毫無關係的無辜?一般大眾就隨你知道什麼,或依你的看法,自個兒去決定吧。
其實學生們能在行政院前坐那麼久,多少是因為雖然真幹起來,仍然大殺四方,但在非行動不可之前,面對人民、群眾,台灣的執法單位都是希望看能不能好聚好散的。我比較有興趣的:是首善之區,客人陳雲林、主人吳伯雄,與首都市長、台灣首富等人,都能在人數並不算真的很多的群眾包圍下,在飯店裡,從晚餐困到消夜,再到……有早起運動好習慣的,簡直脫困之後,直接準備換裝運動即可。這已不是警力施為猶豫所能合理解釋。等著看能不能找出幕後有什麼道理。
但在這次的學生運動中,我很訝異的:是為什麼非與政治撇得那麼乾淨呢?包括集遊法,都會接著談下去。學生運動有訴求,弄組織,但要脫離政治?大家定義的政治是什麼?同樣的,運動能脫勾社會與政治,單獨弄出來談?可以呀,但這樣的話,假球事件就永遠不得解決。
職是,假球事件,是球員愛錢、怕被打?是聯盟姑息養奸?是黑道貪婪無道?是記者知情不報?球迷高喊著這不該,那譴責,是怎樣呢?要怎樣於事有補?不如先瞭解每一個剖面,進而聯結成全面,然後再來下判斷,找方法。負責任點說:我當然會做這工作;請各位耐心收看。
嗯!照道理來說,其實像我這樣東拉西扯吊胃口,也殊不可取;何不一次講個清楚?是啊!不過這文章還是會醬發展……
By LEO 2008.11.10
- 11月 10 週一 200818:28
假球社會心理學(二)應該怎樣?會怎麼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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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水後方何礙,不放時有甚思。 糟醃兩個棒球字, 醅瀹十載假球事, 曲埋萬丈美職志。 不假時皆笑黑鷹非, 但知音盡說組頭是。
嗯嗯....
其實LEO小弟弟拖戲的功夫 ㄅㄅㄐㄐ論壇好像也不是對手 ^^
那是什麼?莫非是指....
等你的正文歐^^別你這篇還沒寫完中職就解散了,已經剩四隊了...... 只是依你的該閃多遠就閃多遠的理論,套在中職,不就變成:誰叫你進中職的,現在被懷疑打假球還被檢方亂抓去逼供,活該!你沒看報紙電視啊,不知道聯盟把黑道引進挾持球員打假球嗎...... 所以說,警察亂打人亂抓人是執行上的不可避免過失,被檢方沒查證就亂傳亂押去搞到球員清白不見也是不可避免的過失...... 所以那個行人跟球員都只好自認倒霉,警察跟檢方啥責任都沒有就是了....... 只是那個帽子我不是沒戴過,就算是那種光線下,是麥克風還是士林大香腸還是看得出來,不可能看不懂的,當然,如果那個裝備自己都不保養,磨損到看不清,那就是另一回事了......
明年中職,鐵定開打--人家是這樣子告訴我的 假球承辦群,不少是忠貞的中職迷...偵辦起來,其實他們心裡感慨萬千....其實網開一面的地方已經很多了...但正因為如此,請別這個當成是對中職或球員的干擾...就算被放了,並不代表當初就是被亂傳亂押, 而且,傳嘛,是從來沒有亂傳的..如果是證人被傳,還有錢拿的..列被告則是看證據囉,檢察官其實很忙,也不會沒事傳人來泡茶聊天,需要傳來說明,提供資料..什麼都好,其實本是該傳就傳...傷害了職棒或那領域,本也不應是考量...但事實上也考量過了.. 至於那個...已經說過了..不必自認倒楣;行人可以訴願或告官;沒管道,民代可以聲張他的正義..."集體行為"的檢討,整個結束還要一陣子,但警方中,高層,不太可能全身而退,只是你要留意不時出現的小小版面懲處消息, 不過從那句檢方的責任來看,或許你的愛還在中職那邊...但中職的問題,已不在於任何單一清白而只想好好打球的球員如何如何上了.... 中職的例子舉得好,假設就有這麼一個球團,全然清白,但別人被抓光了,打自己盃啊...這不就是無可奈何的倒楣啊...但從不主動肅清,檢舉,即使自己很清,難道對這份倒楣,沒有任何責任嗎?
欲打假球迷不來, 不打假球黑又來, 打與不打間, 球員千萬難。
看下去就知道, 其實,迷來或不來,和這個沒什麼特別關係, 而且,沒有千萬難,打就打了...
迷若有情迷更苦, 暗裡來又去。 球員放又放, 球賽謎中謎, 不知哪場是不假。
先求好不好看吧
等了兩篇了還是沒看到棒球相關的東西... 不過警察執法是要有法源,而法源應該合乎憲法。民主不能離開法治,而這兩點是法治根本。 陳雲林來台第一天並沒有過於激動的抗議。但是當警察以蠻恨,粗暴的手法不準人民拿國旗的時候,接下來就有看不下去的民眾以同樣激烈的手段回應了。警察要以自己工作責任來撇清和之後暴力的關係,我想是太過卸責了。 憲法第十四條清清楚楚寫著: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。 台灣沒有法律予許警察禁止帶什麼旗子上路的。而以集會遊行法來禁止集會就是違憲,集會遊行法只是要來幫助市政人員安排週邊應變,並不該給於政府阻止遊行的權力。 我想很多這方面的事和棒球簽賭背後的事有些類似,因此版主才要繞大圈來講棒球。但是有些細節還是該正確才對。等待寫到棒球的部份。
我有遷徙的自由,但不能搬到任何一位網友的家裡住;除非有人同意要租給我或收留我。 而自由與法治的角力尺度,每個人不同,我尊重大哥你的角度,但我是認為:譬如如果意識型態激烈的兩方人馬要出現在同一條上;我覺得還是先申請先得,另一方的遊行權力受點限制的好。當然不這樣也行,久了大家也就習慣了。而不管以後怎麼改,我想人民要擁有在目前規定中絕無法遊行的什麼軍事要塞,機場等地遊行的權力,可能性都不高啦。如果是這樣,就知道這自由並不是絕無客觀條件的。 人民當然也有服兵役的權力,但即使不寫在憲法裡,有某些身體狀況的人,不行,我也根本不管拿什麼旗子,只看拿旗子的人當時在什麼地方,在做什麼。舉例來說,姑且不論晶華事件群眾未申請(先認同民眾有這權力吧),如果下驅離判斷的人認為:在台中市長唾面自乾吐口水的地方,要讓飯店裡頭的人好好離開,下了驅散的命令,那接下來的場面,不管是在哪個國家,情況都差不多會是那樣。而相關後果,下命令的人也要自行承擔。 不譴責警察暴力,被警察打的,可能是我,但被困在飯店裡的,也可能是我... 不過話又說回來,不管在哪一個民主國家裡,不知道有沒有,但我是不記得第一線的警力在執行類似任務,有類似施為時,後來遭到什麼懲處。 如果真過當了,下命令的相關指揮階層;是要遭到追究的。那也是要透過政治與法律去解決的。被過當的人,有管道討公道,不瞭解那管道,就應尋求政治或法律專業人士協助。如果說公民意識成熟到足以完全自由了,前提起碼該知道己身自由如何聲張。我想,就是醬運作的。其實還是那句老話,其實警方是無法卸責,懲處也陸續出爐中,只是必須留意報紙上那些不起眼的小方塊, 然後,集遊法要修成什麼樣,或根本不要了,我都沒意見。我只是想:"正確的細節"是什麼,不會人人想法都一樣。或許你講的是正確的吧,但對那些看不下去的民眾的激烈回應手段看不下去了,也想激烈回應的民眾,在台灣,也不是沒有的,然後,實在就不知道公權力該如何適度施為了... 台灣,存在太多問題...既然一再提到旗子,那是另一個敏感問題了。但高雄不是在綠營治下嗎?如果想承辦大型國際體育活動,何不遍插青天白日滿地紅?看能不能辦。如果地方政府說責任在於中央,但既然正當性這麼高,其實是有能力做到的。甚至來號召民眾,在咱自己的地方揮舞自己的國旗..那看看會怎麼樣。 如果不行,為尊嚴或主權,就別玩了。是種選擇。漸漸跟著玩,慢慢靠自己或大環境改變,來等到時局變化,能合理的玩。也是種選擇。 個人是認為:連跟著一起玩一下都不行或不要,那尊嚴與主權,恐怕更會真的在永遠的爭取狀態中;也更見不著什麼尊嚴與主權。
版主回應的「高雄不是在綠營治下嗎?如果想承辦大型國際體育活動,何不遍插青天白日滿地紅?」講到了問題癥結。在高雄的政府建築上仍然可以看到國旗的存在。也許國慶等時間不會像台北一樣整條路都排人插滿國旗,但是你要拿國旗也不會有人阻止你。因為拿什麼旗是憲法給予人民的自由。 這和你之前寫很長的東西完全是不同的。有很多小法在民主之下的確可以不斷去修改。那就是民主政治的真諦。這樣才不會出現過時惡法永遠得不到改善的情況。但是這些小的法律都不能牴觸憲法。 憲法也能修改,但是憲法裡所謂基本人權的部份是完全不能改的。 至於你一開始所舉的遷徙的自由是個很爛的例子。自由遷徙的目的是給於離開戶籍的自由。至於你要去哪,只要夠錢,夠能力,台灣連國家公園裡都有人住了,你要去住軍事要塞也可以去從軍。 只要是「公共場合」都是人民可以集會抗議的地方。因此也沒有如你所說的軍事要塞的問題。那本來就不是公共場合。但是這次遊行也沒有要進入什麼軍事要塞,除非你覺得台北市區是軍事要塞啦。 至於人民能不能去軍事基地抗議的事,如果有需要,人民當然也有到軍事基地門口抗議的權力。美國白宮前面每天都像露營野餐一樣有上百組的人在抗議。台灣人當然也有在總統府、監察院、立法院門口抗議的權利。 我認為集會遊行法要求申請是可以接受的,但是地方政府應該沒有權力駁回申請。 然後,仍然等你寫到棒球。
嗯嗯,我說過了,怎樣修,我都沒有意見--總統府,立法院...都可以,都不可以,或是像你說的白宮那樣--繞圈子抗議,繞完了就要換別人--也可以。 然後..嗯,好,你是對的^^