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於多年絕隔再加上體制、政策大不同,兩岸文化歧異,任何行業或領域都感受得到。即使只從兩岸對美國職業籃球球隊的不同譯名,也能饒富趣味的管窺這一點。
 
 誠然,英漢對照之間,一直都有很大的問題在。這也難怪;中國翻譯先驅者之一──清末的林紓先生,就連廿六個英文字母都識不齊。始終有很多球迷覺得奇怪,為什麼中國會將Pacers翻譯成「步行者」?以至於當溜馬隊暫時整建中時,又被謔稱為「不行者」!想來想去,答案應該是:當初譯者翻英漢對照字典,從釋文裡挑一個感覺上最有道理的解釋而已吧?!
 
 中國大陸與台灣,文字與詞彙使用習慣都略有不同。所以翻譯思維有異,也屬理所當然。外傳中國將電影《捍衛戰士(Top Gun)》譯為「好大一把槍」,或將《我不笨,所以我有話說(Baby)》譯為「解決文化問題的快樂小寶貝」,其實應該是誤解或笑話──記得沒錯的話,應該分別是「壯志凌雲」與「小豬寶貝」。但從中國將台灣的《明天過後(The Day After Tomorrow)》直接翻譯成「後天」,就不難看出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基本思維的差別。至於粵港中文,就更不是台灣人所能理解的了。但這也沒什麼好細究的;正港的香港人,或許也不能理解為什麼「俗」代表便宜啊!這或許還好,即使吃台灣米、喝台灣水、讀台灣書長大的朋友,現在有多少人知道「按怎赫爾衰」是什麼意思呢?
 
「按怎赫爾衰」,並不是使用翻譯軟體時出現的無意義字串,據說這是前陣子國內台語教學欽定用字;意思是:「為何那麼倒楣!」
 
 既然並沒有既定的好或壞,那麼,回頭來看台灣對印地安那隊的譯名「溜馬」,仔細想想,到底是什麼意思呢?原來英文字典頭一條解釋就是「溜蹄的馬」。這可真是你不解釋我還懂,你一解釋我愈迷糊。溜蹄的馬是啥東東啊!
 
於是有人說「溜馬」這翻譯其實也是誤用字典釋義的產物。在印地安那波利斯(Indianapolis)當地,有項歷史悠久的Indy 500賽車賽事。所以Pacers指的就是賽事中只跑一圈的領頭前導車。而取這名字,也有先驅、領導、勇往直前的寓義;就像Pacemaker可以引喻為先驅、領導者一樣。所以溜馬主場常會響起的隆隆引擎聲,不只是為了帶動情緒、毫無意義的音效而已。
 
 但直接翻成「前導車」或「先驅」好嗎?又,「溜馬」這翻譯真的錯了嗎?倒也未必盡然。世上可以用來賽,或用來「溜」的東西,不只車而已。1967年溜馬成立時,主場在Fairgrounds Coliseum。場館邊有個賽馬場;主賽事是有別於平道賽馬的「輕駕車(二輪)賽馬」(Harness Racing)傳統賽馬。據說那兒出賽的馬兒就叫Pacers;但也可以指帶頭先繞場一圈的那匹「遛馬」。又彷彿記得在哪兒聽說過這也是種很特殊的馬步……這玩意兒我不太懂;希望精通這領域的朋友能指教一二。

 
 
所以我想:當年溜馬股東們開會取Pacers為隊名時,應該就是結合了賽車與賽馬這兩項極富地方本土特色的賽事,此外還有深遠的寓意;算是一兼兩顧吧!
 
 接下來我們再提到「Timberwolves」。主要分布在全北美洲,尤其以明尼蘇達及阿拉斯加最多的這種大型犬科動物,中文譯名就是「灰狼」(Canis lupus;俗稱Gray Wolf);因為生活習性,所以也俗稱為「林狼」。不就有條歌叫「紐澤西之狼」(Timberwolves At New Jersey)嗎?這就和溜馬的例子略有不同──兩者都不算錯。但中國譯成「森林狼」,比較貼合翻譯原則。
 
 不過並不是一直都如此的。因為Timber有「木頭」的意思,所以中國之前是譯成「木狼」的。那豈不是棲息在森林裡的豬要叫做「木豬」嗎?
 
近來據說灰狼因為「重建」成功,已被踢出受保護瀕臨絕種動物名單。意思也就是說:如果不乖乖待在黃石公園這些保護區,看他們不爽的牧場主人,隨時可以打幾隻來玩玩……這實在很不優啊!
 
 至於多倫多Raptors這隻球隊的譯名就大有問題了!台灣始終譯為「暴龍」。看看他們的隊徽,哪一點像暴龍了?而或許因為食肉恐龍Q版後,長得都很像,中國大陸譯者看不出來,所以之前乾脆叫「恐龍」隊。
 

其實,Raptors這玩意兒,是一種群聚掠食性恐龍。這類目前科學爭議還很大的恐龍,過去習稱為「速龍」或「馳龍」。多倫多職籃隊取名的原義,應該是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伶盜龍──長相嘛!其實你很熟,就是《侏儸紀公園》(Jurassic Park)裡的迅猛龍啦!電影與事實不同的是:近來研究指出這類恐龍後來很快就變成了鳥,所以身上有羽毛。而且據擔任該片顧問的恐龍專家巴克(Robert Bakker)說:因為體型小到在螢幕上不具震懾效果,所以導演決定「放大」!

 
 
 台灣用電影裡該類恐龍捨命對抗的敵人暴龍來命名,有點滑稽,但中國近來更名為「猛龍」──我不知道是不是受電影的影響──也嫌不妥;要簡略的話,也該叫「迅龍」比較貼切吧?

 他如Wizards,意思就是台灣採用的「巫師」啊!歷經滄桑的巫師原名「子彈」(Bullets),是因為駐在巴爾的摩時,軍火是當地名物。但後來遭抨擊過於暴力,且有暗示黑槍氾濫之嫌,所以才經由票選改名。我想:雖然巫師能為人之所不能為,故可引伸為身懷異技者的意思,然而真的翻為「奇才」,也未免太奇才了些。
 
 至於Maverick,本義指的是還未經主人烙上印記的小牛;但也可以適用於其他牲口。我想:1980年時,在4千6百多個名稱裡挑中Maverick,應該不是為了取天真無邪、容易迷失,或鮮嫩多汁之意吧?看他們的隊徽,咦?不就是一匹小馬嗎?其實,取這個名字,主要是為了符合西部傳統牛仔精神;當年達拉斯隊的隊徽也正是一頂牛仔帽。所以譯成「牛仔」,也沒什麼錯。

 
 
 例子俯拾即是。總之,中文雖一,兩岸已異。但就名詞使用習慣而言,不管好壞、對錯,習非勝是、約定俗成便是原則。再加上擇己固執,那麼,各行己道也就是了。
 
 所以,對台灣來說,就是溜溜的馬!

(本文為2008中時嚴選好文)
 
By LEO 2008.04.01(經改寫;原刊載於2008年元月號美國職籃雜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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