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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假球,三不五時爆一下,各種角度的分析文,從以前到現在,大概都齊備了。朋友問我:有什麼特別的看法呢?當然有;但看倌從我的前科與本文標題,就該知道是準備東拉西扯一番了,要看下去,就必須有這心理準備。

 話說熱血青年在行政院前靜坐抗議,一時之間還不是很清楚訴求是什麼,但我同樣身為年輕人,當然支持;甚至雖然年紀還沒到,也打算去現場聲援那些大哥哥、大姊姊們。最後沒去,不是忙著準備基測,而是因為怕錯過收看《KERORO軍曹》。報應啊,不是7點固定播放嗎?怎麼今天換節目了?

 只好再切到新聞台,來關心一下事件發展。這才搞懂:原來訴求是下台、道歉,然後一直引伸到修改集會遊行法。「不下台、道歉,絕不撤退!」幹得好,我欣賞,並希望能說到做到、貫徹始終。為什麼呢?

 我雖然年紀小,也不是不知道:正是根據集會遊行法那個惡法,恐怕那兒是坐不久了。而且即使惡法亦法,根據集會遊行法去申請,也沒用。有些地方就硬是不准這樣子坐的──行政院前面,碰巧就是這樣的地方。至於訴求能否獲得回應?有正反兩面的可能,這個以後再說。不過呢,記得台北市內,有可以先坐了再說,以後再行報備的地點;也多的是坐免驚的所在。現在大夥兒坐在自由廣場,就很優啊。

 但氣溫馬上就要急遽下降了。學生們的朋友、同學或家人,如果在新聞畫面上瞅見了,記得送去寒衣啊……呃!對了!說起同學與家人,如果真不撤退,時間久了,不必去上課嗎?爹娘那兒能交代嗎?如果答案是肯定的,不啻美夢成真,我待會兒馬上過去。

 拿這件事情當本文的引子,各種相關點,會陸續登場。先看看現場,好像不全是學生,似乎也有像莊國榮先生、李明璁先生等學者、教授。這是不是代表學校方面不會出什麼問題呢?我不知道。是不是意謂著某種程度上,的確有些老師,平日盡心盡力的教育著學生做人做事的道理,與如何判斷正義、是非的價值觀,並具體領導學生如何對社會做出實際貢獻呢?也等著真正瞭解這運動緣起的朋友來指教一下。

 其他的就不必指教了。當然大家都是自動自發去參與的,正當性也無可質疑。而且據說昨天閃靈已在政論節目中介紹過,今天再經由網路推廣,自動自發的朋友恐怕會愈來愈多吧。對這些「有熱誠、活力;站出來追求台灣法治人權」的大哥哥、大姊姊們,莊國榮都說「打從心裡佩服他們」,我當然更是啦!但凡事總有個起心動念的源頭或倡議者,一開始時,總不會自個兒路見不平到行政院坐著,然後起碼百來人「這麼巧,你也來了」吧?

 那台灣打假球起源於何時呢?其實與職棒的關係不太大;認真想起來,如果要挑個紀念日,應該就是民國58年8月24日。

 那一天,金龍少棒隊以5A:0擊敗美西隊,勇奪世界冠軍。舉國歡騰後,少棒運動普及性更上層樓。不過在還沒有讓分制的那個時代裡,那一天,就在金龍少棒隊的源起地──嘉義,有位地方人士收了朋友們的賭金,輸得一塌糊塗。正是在哪兒跌倒,就從那兒爬起來。又或者真的上帝關上一道門,其實也正打開一扇窗。總之這位大哥後來轉念一想:既然少棒隊伍與比賽愈來愈多,何不廣開大門,讓熱愛棒球的朋友有個投資的管道?

 當然,只是我碰巧知道這件事而已,未必這位大哥就是始作俑者。台灣所有地方,都同時,甚至更早同步啟動棒球簽賭運動。其實,只要靜靜坐著抽頭,長久下來,組頭也就是一本萬利的行業。但無本億利豈非更妙不可言?怎樣達到這境界呢?就是操控比賽結果。

 正所謂八仙過海、各顯神通。下注的朋友,如果有本事,當然也會比照辦理來和組頭對削。角力的結果,十分有趣哪!當然方法不外乎威嚇與利誘。雖說是小朋友在打球,但總不是給根棒棒糖或恐嚇要打屁屁,就能解決事情。於是乎,重點就在家長與教練、裁判身上。後來愈演愈烈,忘了是民國65或66年,小野先生以此為素材,寫過一篇《封殺》,還得到聯合報小說獎。

 但台灣人擁有假球的專利權嗎?那天有位朋友回應說:台灣人怎麼這樣愛打假球?不是這樣子的。決定一個地方假球昌盛與否的因素有很多,且非台灣獨然。

 就像,這回的抗議事件,剛看到《大話新聞》的標題是:「集會遊行受憲法保護,非政府恩賜;馬忘了?」如果就法論法,做起學問來,其實是挺可以從美國等地的法律來討論這問題。我不過是基測的重考生,當然不懂這些;其實也不想懂。不過實務上,總常看到美國抗議民眾被打得像豬頭,所以或許這地方太豐富,橫看成嶺側成峰,那就看看英國吧!

 會突然想到英國,並不單純因為這是民主老牌國家而已;主要還是因為在鏡頭前瞅見李明璁老師而生的靈感。說來台灣至今還蔑視、欺壓人權,令人憤慨,李老師在劍橋大學時深造時,理應是可以有樹起伊拉克問題等大旗,和一大群追求公義的朋友,在倫敦唐寧街10號前坐著,高喊「和平」口號,愛喊多久就喊多久的「人權」吧?

 當然啦!我固然胡說八道成性,但還沒到睜著眼睛說瞎話的年紀。英國呢,對於規範集會遊行的法條,像公路法、街道犯罪法、公共秩序法、公共集會法……記得是多如牛毛的。聽說:警察是可以管、規定集會遊行該怎樣進行的;也可以報請地方政府後,來讓你沒有這人權的。

 好像是民國75年吧,英國就大開民主倒車,將之前只有部份地方法規規定的大部份集會遊行須先報備的規定,也弄進全國一體適用的公共秩序法裡(不過,實務上,如果沒有什麼大影響,一般來講,警察是不太理睬的)。當然啦!這些都是聽說的,我沒有任何法學素養可以來討論這個;看看就算啦!不過不知道新世紀的英國修法,進步成什麼樣子了,不然我真的記得:似乎並不包含訴求偉不偉大,那規定裡只有幾種可以不必報備的例外:像社會習慣(如迎媽祖),另一種,就是出殯了……

待續……

By LEO 2008.11.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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