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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人不是機器;一場比賽裡,球員、教練、裁判,甚至紀錄台人員,都有可能扯爛污、鬧烏龍。無論荒謬與否,總該有規則處理這些狀況……
 
紀錄台
 
 1月11日聯盟宣布接受熱火訴願案後,即引發熱烈討論。雙方交易出去的球員要回來嗎?新進球員能上場嗎?如果答案是肯定的,那紀錄如何登載?
 
 雷聲大,雨點小。3月8日,當熱火與老鷹打去年12月19日那場比賽最後51.9秒的重賽時,布朗特(Mark Blount)、強森(Joe Johnson)、韋德(Dwyane Wade)三次出手,無一中的。什麼也沒改變。
 
 老鷹主場歡聲雷動;教頭伍德森(Mike Woodson)也喜上眉梢。15分鐘後,當天主賽登場。似乎早就輸得麻痺的熱火,再度以94:97送上一勝,讓力爭季後賽吊車尾資格的老鷹滋陰補腎。熱火與老鷹,就這樣創下了同一天裡兩度落敗、戰勝同一隻球隊的紀錄。因為上回球團聲請重賽成功,已經是1982年12月14日的事了。那時聯盟主席歐布萊恩(Larry O’Brien)給了力戰兩次延長賽,以132:137敗給湖人的馬刺機會。但和熱火不同;馬刺翻盤成功,隔年4月重賽時,以117:114倒扣了湖人。
 
 聯盟表示,之所以重賽並重罰老鷹球團5萬美元,是因為紀錄台錯將犯規算在歐尼爾(Shaquille O’Neal)身上,造成他六犯離場;導致「邁阿密明顯蒙受競爭失利之害」。
 
 比賽能否正常進行,紀錄台責無旁貸。所以依規定,每次暫停時,紀錄台人員都必須和負責技術統計的人員會同進行數據整理工作。老鷹主場工作人員的嚴重失職,是導致重賽與球團被重罰的主因。
 
 但聯盟此次為何祭出鐵腕,仍費人猜疑。因為即使規定嚴格,歷來紀錄台失誤屢見不鮮;最常見的便是計時不正常。但不管因計時鐘亂走而蒙受多大的競爭失利,想訴願平反,幾乎可說是門兒都沒有。
 
送隻可魯給裁判
 
 當然,場上最顯眼也最受爭議的失誤,還是來自於裁判。
 
 裁判會不會為了私利吹黑哨?你該早就知道答案。但我還是不相信聯盟高層有本事利用裁判耍政治。這是因為:依最新勞資協議,裁判誤判,最重可以被罰到5萬美元。此外,每位裁判都有張考績表;每次誤判都會被扣分。每年都會選出執法最優異的五位裁判;但分數被扣得太多的,則有砸飯碗之虞。
 
 當然聯盟也不敢輕易對裁判重罰。相信你還印象深刻:曾有這麼一次,所有裁判為了聲援被罰款的同事,集體反穿衣服上場執法。裁判和球員一樣,有自己的公會,也有與聯盟對等談判、對抗的權利。但這裁判應不致於屈從聯盟黑手的理由,卻也是誤判很難獲得改判或平反的原因之一。
 
 印象中,最明顯、荒唐且影響重大的誤判,發生在1952年的總冠軍賽首役。當尼克麥奎爾(Dick McGuire)在罰球線附近出手時,湖人犯規,判罰2球。咦!罰2球?不是進算加罰嗎?
 
 球兒進了嗎?籃下與場邊裁判面面相覷,誰也沒瞧見球進了沒。尼克抗議了十來分鐘,不得要領。最後麥奎爾兩罰中一。後來沒辦法在正規時間內勝出的尼克,不但在延長賽以79:83飲恨該戰,後來更以3:4輸掉了冠軍。當時在場邊觀戰的聯盟主席波多洛夫(Maurice Podoloff)還說了句千古名言:「我的確看到球進了,但我不能干擾裁判執法。」
 
一個也不能少
 
 2007年1月18日,馬刺出戰湖人。第四節開打一陣子,裁判才赫然發現馬刺竟然只有4個人在場上。找呀找的,原來是波恩(Bruce Bowen)在第三節打完後,誤以為自己已被換下場;第四節開打後,還在板凳上暢意休息。
 
 籃球規則明定:一隻球隊必須有五名球員同時在場。既然一個也不能少,那當然一個也不能多。2006年1月23日,溜馬客場出戰老鷹。在第四節進行4分鐘時,不知道為什麼,被換上的瓊斯(Fred Jones)已健步如飛上場,被換下的強森(Anthony Johnson)卻還杵在場上;結果馬上就被裁判抓包。
 
 無論少打多,或多打少,下場都是被吹一次技術犯規;由對手罰球。而且,馬刺與溜馬,最後都輸了那場比賽。
 
全方位攻擊
 
 2005年一開季,火箭就陷入了困境。11月29日,六連敗的火箭主場迎擊老鷹,是場輸不得的比賽。上半場只以52:51領先1分的火箭,下半場一開局,只花了3.2秒,就由姚明用一個漂亮的假動作晃開帕楚利亞(Zaza Pachulia),灌籃得分;全場歡聲雷動。
 
 但裁判克勞福德(Joey Crawford)馬上鳴哨,並集合裁判竊竊私語。出了什麼問題?
 
 問題不大,只是火箭並沒換場發球,攻的仍是上半場那個籃框而已。這其實也怪不得火箭,因為打從球季開打,他們在下半場都是攻擊球場右方。但最大的烏龍在於:根本就是該輪由老鷹發球。
 
 全方位攻擊,當然要不得。除了這種裁判事先連做夢都夢不到的烏龍外,正常來說,發邊線球時,裁判都會站在指定位置旁給球。但無論什麼時候發錯了球,均要按正確位置重來;之前包括得分在內的任何情況,全都不算數。
 
球衣
 
 大家都知道:NBA球隊原則上都註冊一種球衣主色──主場顏色淺、客場顏色深;但其實只要兩隊能清楚識別即可。通常的例外是:遇到像周末或是聖誕這種節日,還可以穿另外一套「假日球衣」。但在球季還沒開打前,就必須做好規畫並向聯盟登記要穿這種特殊球衣的場次;所以並沒有兩隊撞衫、敵我不分的可能性。
 
 NBA是商業機構,這種事上有得商量。尤其是客場出賽,只要能與主隊區別即可;也可以在主場穿客場球衣──當然仍須向聯盟申請備案。
 
 由球衣鬧出的烏龍不多。想當年,布朗(Larry Brown)是ABA史上的助攻王。在那時期,很多事因陋就簡,不夠專業。1970-71球季,布朗爺所屬的華盛頓國會隊遷到維吉尼亞,並改名為侍從隊。隊名換了,球衣當然也要做新的。然而,在第一場比賽開賽前拿到球衣的布朗卻發現:球衣上赫然繡的是「Bro『u』n」。
 
 沒時間更正了!布朗只好十分不爽的穿這件球衣上場比賽。時至今日,不太可能再出現這種錯誤了。但如果穿錯球衣,或忘了帶自己球衣而向隊友借,能穿上場嗎?答案是可以;只不過一上場就會吃一個技術犯規;由對手罰球後,比賽繼續。

附注:本文原載於《美國職籃》雜誌五月號

By LEO 2008.07.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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